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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 2017-12-01 09:59:11 894
摘要

为推进我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规范孵化器管理,鼓励和支持孵化器发展,提升孵化器的创业服务能力,参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冀科高〔2011〕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5]15号)、《唐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唐科字〔2014〕29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为推进我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规范孵化器管理,鼓励和支持孵化器发展,提升孵化器的创业服务能力,参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冀科高〔2011〕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5]15号)、《唐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唐科字〔2014〕29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二)孵化器是以“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为模式,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创业服务载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服务机构。

(三)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

二、县级孵化器认定

(一)申请认定县级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2、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符合滦南县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要求;

3、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4、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孵化器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5、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6、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风(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共同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7、孵化器服务功能齐全,可为在孵企业提供金融、商务等多方面服务。

(二)申请县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县级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方法。

2、县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专家评审并经认定的孵化器,由县科技局发文公布,并统一授牌。

三、县级孵化器管理

(一)鼓励和支持各镇、街道办、开发区(管理区)加强孵化器建设,为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发展平台。经认定的县级孵化器,由县科技经费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专项用于在孵企业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

(二)县科技局定期对认定的县级孵化器进行统计和考核。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县级孵化器资格;考核成绩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孵化器。

(三)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拓展完善孵化功能,积极开展对在孵企业的培训、咨询、辅导服务和对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

(四)鼓励和支持孵化器开展众创空间建设,通过投资建设、改造提升、引进共建等形式,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培育壮大创新创业主体。

(五)有条件的孵化器要适时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满足科技型高成长企业的发展需求。

四、县级孵化器优惠政策

(一)县政府从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无偿资助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确认后的孵化器面积,参照本地区同类物业费用的平均水平,以实际优惠给入孵企业租金的一半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补贴从通过认定之年开始,连续补贴三年。
(二)鼓励孵化器积极申报国家、省、市县级孵化器认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支持。滦南县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三)鼓励孵化器提供多功能、全过程、高端化服务。鼓励各孵化器之间,孵化器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等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为企业提供服务。项目合作成功的,以年度按照为企业提供服务投入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市场策划、中介代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的孵化器,给予其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组织在孵企业参加国际、国内行业展览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孵化器,每年给予相关支出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入驻的孵化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

五、本实施意见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